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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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方是否存在单位行贿罪的潜在风险在合伙企业中的欺骗、行贿等违法行为中,即使其他合伙成员并不知情,也未必能将此类行为定义为共同犯法行为。因为共同犯罪行为通常要求至少两名个体存在共同的主观故意性。如果这个合伙人只是了解到了这一严重的不当行为——即行贿,却并未参与其中,那么这种情况往往不会被判定为行贿行为的共谋者。

实践证明,团体可以成为行贿罪的主体。某些企业为了非法利益,向权贵行贿,或者在商业活动中违规向公职人员提供回扣等,这些行为一旦触犯法律,就构成了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体现了企业的集体意志,旨在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所获得的利益也归企业所有,这符合单位行贿罪的特征。

一般来说,只有当行贿金额达到2000元以上时,才会被认定为行贿罪。因为这个金额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不过,如果行贿金额在1万至3万之间,并且存在一些特定情况,也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比如,行贿对象超过三人,或者用非法所得行贿,或者为了职务晋升而行贿等。这些情况都可能使行贿行为变得更加严重,从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行贿被视为故意犯罪,其定罪需从客观行为和主观恶性两方面考察。犯罪主体单位为获取不正当利益,通过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如给予回扣或手续费,当行为达到严重程度时构成此罪。该罪不仅关注客体,更强调探究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及对社会的实际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九条的规定,行贿罪涉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个体户若为获取非法利益向公职人员行贿,且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则可能构成行贿罪。但若非出于谋利目的、未违法或因胁迫而行贿且未获利益,则不构成此罪。是否构成行贿罪,需根据具体行为与行贿罪构成要件相符程度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