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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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没被发现的、和案件没关系的其他犯罪事实,这可以被看作是自首。这时候,要赶紧联系案件的司法人员,明确表达想自首的意愿,并且详细说明犯罪情况。

取保候审后主动自首,通常会被认为是从轻处罚的情节。不过,司法机关会综合案件性质、情节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自首的真诚度等因素进行审慎评估。再次自首可能显示嫌疑人积极认罪,有助于获得更好的判决。

在取保候审之后再对案件进行审理时,通常不能将此行为定义为自首。自首的含义通常是指犯罪者在尚未受到任何强制措施或者尚未被发现其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主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并且诚实地交代了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然而,取保候审这一程序已经表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再次归案并不符合自首的定义和条件。

以下几种情况可被视为醉驾行为中的自首行为:1、当交警进行例行的车辆检查时,当事人能主动承认自己已经饮酒驾驶并且经由仪器检测确认其血液酒精含量超标;2、当事人在醉酒状态下发生了独自一人的交通事故,他能够主动报警并配合调查;3、当事人在醉酒驾驶过程中与其别人发生交通事故,他能够主动报警或者是在他人报警之后,在现场等待警方的处理。

在取保候审期间实施犯罪行为并不等同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明确规定,行为人在犯罪之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地交代自己所犯下的罪行,这才符合自首的定义。对那些自首的犯罪者,应当给予适当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他们所犯下的罪行比较轻微,甚至还有可能获得免予刑事处罚的宽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