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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应如何认定

时间:2024.09.1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800人
律师解析:
对于转化型抢劫犯罪案件中的共同犯罪认定问题,关键要素是各共犯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其在实际行动中所展现出的客观行为如何。
换句话说,即若各个共犯人在实施最初的犯罪行为时便具有了共同的犯罪意图,且在随后的暴力或威胁行为中也表现出了共同的故意和积极参与的情况,那么他们就极有可能被视为一起共同犯罪主体
例如,假设一位犯罪分子在进行盗窃活动过程中被他人发现并进而采取暴力方式予以抵抗以逃避逮捕,而另一名共犯人在此之前已经明知并同意在类似状况下提供协助,那么这两名犯罪分子就可能被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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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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