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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适用什么程序

时间:2024.09.14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257人
律师解析:
在我国法律体系下,若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进行侦缉审理过程之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持有确凿证据,且认为有必要实施刑事拘留措施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详细阐述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拘留的合理原因。
随后,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的严格审批,方可签发《拘留证》。
在执行拘留行动时,必须向被拘留者展示《拘留证》,并要求其在《拘留证》上签字、按手印确认。
拘留结束之后,应立即将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关押,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与此同时,还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但如遇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情况,通知可能会妨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则可暂时不予以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程序】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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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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