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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客观要件都有什么

时间:2024.09.14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293人
律师解析:
在受贿犯罪的客观构成要素中,主要包括利用其职务上所享有的种种便利条件,如索取他人财物,或以非法手段收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求利益等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运用自身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优势与便利条件相结合的方式,即通过自身职务上所负有的领导、管理或主办某种特定领域公共事务的职责权限及其所积累形成的有利环境与条件来实现犯罪目的
而“索取他人财物”这一行为特征则更多地体现出行为人为实现犯罪目的而采取积极主动的行动,即明确地向他人提出索要财物的要求。
至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求利益”这一构成要件,它既包括了行为人在非法收取他人财物的同时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况,也涵盖了行为人先行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再为他人谋利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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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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