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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24.09.13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165人
律师解析:
当涉及到夫妻共同所有权的财产问题时,法定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是一个不可忽视的话题。
具体来说,这是指在夫妻任意一方无事先约定或者该约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法律明文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处理,该制度直接适用于此类情境。
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采用了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辅相成的系统制度,并明确规定,如果没有相关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晰的,将自动引用法定财产制来解决问题。
在法定财产制中,我们可以发现其细分出法定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以及剩余共同财产制与联合财产制等多种类型。
根据中国新颁布的民法规范,我们国家的法定财产制涵盖了第十七条关于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的规定以及第十八条关于法定特有财产制的表述。
先来看《民法》的第十七条内容,它对于结婚之后形成的、应该归属夫妻共有的财产范围做了明确的界定,意味着在每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以下这些财产都应属于夫妻之间共享的财富:
(1)工资、奖金,这个范围不仅仅包含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夫妻双方的工资和奖金收入,还包括了诸如各类政府颁发的福利性政策与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这项收益主要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取的利润;
(3)知识产权的收益,这是指在夫妻关系维持期间,夫妻任意一方所享有并能产生收益的知识产权;
(4)通过继承赠予方式得到的财产,这种财产一旦确定下来就相当于获取了财产权利,并不仅仅局限于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虽然尚未实际占有,但是只要继承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得到的财产仍属于夫妻之间的共享之财,但需注意的是,本法律的第十八条第三项对此有特别规定;
(5)其他应该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进入或即将进入口袋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提取或预计提取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后的安置补偿费用;
(8)发放至军人个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选择职业费用等一次性支付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部分应该由夫妻共享。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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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员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项目之一,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这一部分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军人每年从国家得到的补助经费用,军人的复员费本身就是跟军人的军龄有关系,军人如果在结婚...... 更多>>
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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