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倘若
证人与涉案事件无任何利益牵连关系,其所作之陈述能体现出客观事实,且对方在庭审过程中未能提供足够之
证据以证明该
证言系
伪造之说,那么此证言便具有法定的
法律效力;
然而,若对方能够提供确凿之证据证明证言存在瑕疵或者证人与案件之间存在某种利益关联,那么证人的证言将失去其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人;(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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