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公司面临破产危机时,关于
债务清偿的顺序以及责任承担的问题,均受到严谨的法律条文规范约束。
原则上讲,公司应对其所有的
债务负有全责,并需以其所有可支配之财产作为偿债的唯一来源。
在公司进入
破产清算阶段后,将严格遵循法定的
破产清算流程,优先使用公司的
破产财产来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员工薪资、
社会保险费用及法定
补偿金,其次是偿还所欠税款,最后才是普通
破产债权等各项债务。
若公司的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出资义务、
抽逃资金等不当行为,则需要在尚未支付的出资本息范围内,为无法清偿的
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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