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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是否双方承担责任

时间:2024.09.08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313人
律师解析:
关于配偶中的任意一方向他人借取款项时,该笔债务是否应当由双方共同负担并不可一概而论,明确其有无法律依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
通常来讲,若该借款确实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从法理上来说,可以广泛地将其视作夫妻共同债务,即夫妻双方在此种情形下需共同承担偿还此笔债务的义务。
然而,若配偶中的任意一方在未事先征得对方同意且对方对此事并不知情的前提下,私自以其个人名义对外借贷并达到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额度,那么这部分借款便无法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无须为此负责。
但是,债权人如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借款实际上被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借款行为完全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那么此例外情况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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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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