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配偶中的任意一方向他人借取款项时,该笔
债务是否应当由双方共同负担并不可一概而论,明确其有无法律依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
通常来讲,若该借款确实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从法理上来说,可以广泛地将其视作
夫妻共同债务,即夫妻双方在此种情形下需共同承担偿还此笔债务的义务。
然而,若配偶中的任意一方在未事先征得对方同意且对方对此事并不知情的前提下,私自以其个人名义对外借贷并达到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额度,那么这部分借款便无法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无须为此负责。
但是,
债权人如能提供充分的
证据证明该借款实际上被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借款行为完全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那么此例外情况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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