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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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危险驾驶罪的案件中,对涉案车辆进行鉴定的相关费用往往会由地方公安机关全权负责处理,此举乃是为了满足案件的侦查需求与实际需要。然而,当涉案嫌疑人和被指控人对此持有异议并发起重新鉴定的请求时,其所需支付的鉴定费用可能会要求申请人预先垫资,而最终的责任归属问题则需待法院通过审判方能予以明确确定。鉴于以上规定,充分展现出我们的司法制度所秉持的公正性以及高效性的原则理念。

危险驾驶罪通常所涉及的机动车种类主要为两大类:即汽车与其他各类机动车辆。具体来说,汽车这一类别包罗万象,其包含的品种繁多,如各式轿车、客车、货车等等;至于其他各类机动车辆,则囊括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在特定的场合下也视为此范畴)以及农业机械设备、工程车辆等一应俱全之物,只要能够满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所规定的机动车标准即可。

的确如此,危险驾驶罪不仅针对运营车辆实施,同样包含了对非运营车辆的严惩。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确规定,无论所使用的机动车辆是否属于运营性质,只要在公共道路上进行驾驶活动时,出现诸如醉酒驾车、追逐竞驶以及严重超速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均有可能被认定为触犯危险驾驶罪。

关于危险驾驶犯罪所涉及到的车辆何时能够予以退还,这需要取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进展以及法院对此案作出的最终判决和执行情况。若涉事车辆曾被作为法庭证据之用,那么在证据使用完毕之后便可进行返还,正常情况下,也就是判决文书正式生效以后才会有此环节。但是,若是车辆在此过程中已经遭到查封或者扣押,则必须要完成相关的法律手续才能正式进行返还。至于具体的返还时间,还须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综合考虑。

关于危险驾驶罪所涉及到的车辆扣押问题,一般是等到案件的侦查工作完全结束之后,再由法院根据判决结果来决定如何处置。假如涉案人员或者被告人最终被判定有罪并处以相应的刑事处罚,那么该车辆就有可能被视为犯罪工具而予以没收;反之,如果他们被判无罪或者没有被施加任何涉及财产方面的刑罚,那么这辆车将会在案件完结之后归还给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