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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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等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属于严重刑事犯罪,一般来说缓期执行比较困难。不过,在犯罪程度较轻、被告人真诚悔过且没有再犯风险、对社区影响较小,同时符合缓刑条件的情况下,也可能会被判缓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极为少见。

贩卖毒品罪的缓刑适用条件包括哪些对于被依法判处拘役或者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贩毒罪犯,若其同时满足如下条件,可以考虑予以适用缓刑;对于其中年龄尚未满十八岁者、孕妇以及已届法定退休年龄七十五周岁以上人员,则应无条件宣告缓刑:(1)其犯罪情节相对轻微;(2)已充分表达懊悔之意且展现出积极改正的意愿;(3)不得再次面临犯罪行为的威胁与风险;(4)宣告缓刑不得对其所在社区产生不可逆转的严重负面影响。

被告若被指控贩卖毒品,被判死刑缓期执行,那么缓刑期就会从判决生效的那天开始算。要是缓期结束后,改成有期徒刑了,那么刑期就从缓期期满的那天开始算。在缓刑期间,要是被告没有故意犯罪,过了两年就可以把刑期减为无期徒刑;要是有重大立功表现,就可以把刑期减到二十五年。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贩毒犯罪分子,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是极具挑战的。因为他们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但是,如果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认错态度诚恳,并且没有再次犯罪的迹象,同时缓刑也不会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那么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法作出缓刑判决。

一般来说,对于贩卖毒品罪的审判,适用缓刑的情况比较少。这是因为贩卖毒品是性质很恶劣、危害很大的犯罪行为。不过,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如果犯罪情节较轻,罪犯有真诚的悔过之心,没有再次犯罪的风险,而且宣告缓刑对他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负面影响,那法院也可能会考虑给被告人判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