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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侵占罪

时间:2024.08.2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804人
律师解析:
侵占犯罪特指那些以明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动机与目的,通过非法手段,将应该由其替人保管的财物、遗失物或被掩埋的物品据为己有的违法行为
这种情形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例如擅自将原本由他人托管的贵重物品予以变卖,且在相关人员要求索回时态度强硬地拒不交还;
又如在无意间拾获他人遗失的贵重物品后,并未主动联系物权所有者进行归还等等。
在此类事件之中,最重要的环节在于无正当资格却意图占有不是自己的财富,同时满足了金额较大这一条件,以及在他人要求返还时坚决不予配合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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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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