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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投资款是否贪污罪

时间:2024.08.24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305人
律师解析:
倘若有私自挪用投资款项的行为,这并不一定就会被判定为贪污犯罪
所谓贪污罪,即指那些在履行公务过程中,利用职权上之便利,通过侵吞、盗窃、诈骗或其他非法手段,非法占据公共财产国家工作人员
然而,如果这笔投资款是从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的资金中挪用的,并且,被挪用到个人用途,或是借与他人使用,无论其金额大小,只要滞留时间超过了三个月,或者虽然没到这个期限,但是被用于盈利活动,又或者是产生了非法活动,那么这种情况便构成了挪用资金罪。
反之,如果挪用的是公共财产,那么便有可能直接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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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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