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般而言,若
债务系夫妇共担责任之债款,则负债之人的配偶名下的财产可承受
强制执行用以偿还债务。
然而,如该债务归入负债人的
个人债务范畴之内,原则上不可直接对其配偶名下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除非该财产属于夫妇
共有财产。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一方在事后予以承认等共同意愿表达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承担的债务,均属
夫妻共同债务。
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承担的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
债权人如能提供
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表达的,则不在此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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