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合同保全制度主要涵盖了题为“
债权人的
代位权”与“
撤销权”两大内容。
债权人的代位权,系指在特定情况下,
债务人未能有效行使其对于第三方所拥有之权利,从而导致该债权人自身债权遭受直接损失之际,债权人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有权以其自身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方主张并行使相应权力。
而所谓的
债权人撤销权,则是在债务人实施将其自身财产合法减少的行为过程中,如果该行为被证实会严重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那么此时债权人便具有请求法院撤销该类行为的资格与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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