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针对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所做出的最终判决,其可能呈现出如下三种不同情况:首先,若原告方具备充足的
证据以证实
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以及借款金额、还款日期等关键要素确实存在,同时被告人无法提出具有说服力的反驳理由,法院将据此作出裁决,令被告人需按约定向原告偿还相应的借款本息以及可能产生的
逾期利息等多项费用;
其次,若原告方在
诉讼过程中主张的利息过高,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该部分利息进行适当调整,或者由于原告方对于借款金额的举证不足,法院将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来确认被告人应当偿还的具体金额;
最后,若被告人能够成功地证明借贷关系并不成立,例如在受到威胁、欺骗等非自愿情况下签署了
借款合同,或者借款已被全额归还等事实,那么法院将会判定被告人无须承担任何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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