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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感情精神损失费怎么赔偿还找多人侮骂

时间:2024.09.18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074人
律师解析:
在法律范畴内,一般的欺诈行为很难被法院认定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事项。
然而,如果有人针对性地利用欺骗手段诱使多人进行无端辱骂,那么此种行径很有可能构成了对受害者名誉权的严重侵犯。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每一位民事主体都依法享有名誉权,而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通过侮辱、诽谤等不当方式来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指对于民事主体的品德、声誉、才能、信誉等方面的社会评价。
若此类侮辱性言论导致受害者的社会评价显著下降,则受害者有权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侵害、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其名誉、向其致歉,并且还有权请求赔偿由此带来的实际经济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在提出赔偿诉求时,受害者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侵权行为确实发生过,同时也需证明自己因该行为而遭受到了何种程度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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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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