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
环境污染罪量刑的标准,并不仅仅依据所涉及到的污染物吨数这一单一因素而确定。
实际上,
环境污染罪的
量刑必须要全面评估各种相关因素,其中包括但不局限于污染物的
类别、排放的总量和方式、对生态环境产生的实质性损害程度以及
犯罪者的主观恶性等等。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特定情形之下,污染物的数量的确可以作为判断量刑轻重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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