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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后果的认定有哪些规定

时间:2024.08.16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461人
律师解析:
对于玩忽职守罪带来之恶果的判定,主要依赖于该行为所导致的损失以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若玩忽职守行径使得公共财产、国家和广大民众的利益遭受到重大损害,便可被视为构成犯罪
而重大损失的具体界定,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人员伤亡情况,即导致1人以上的死亡,或3人以上的重伤,或9人以上的轻伤,或2人以上的重伤与3人以上的轻伤,或1人以上的重伤与6人以上的轻伤等情形;
其次是经济损失状况,即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
最后是社会影响层面,即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反响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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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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