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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逃逸不犯罪扣几分罚款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1405人
律师解析:
交通肇事逃逸且未构成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将对违法者实施扣减12分,并科以2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金惩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载明的条款,具有以下任一行为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予200元至2000元处罚金的行政处罚:(三)因造成交通事故而导致逃逸,但尚未达到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标准的行为。
行为人有上文中第1项、第3项、第5项至第8项所列举的违法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均可合并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处罚。
同样援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出,对于机动车辆驾驶员存在以下交通违法行为中的任何一种,都将被视作严重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每一记分周期记12分的处罚措施:1.在造成他人身体遭受轻伤或以上损害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并且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犯的行为;
2.在造成他人身体创及轻微伤害或者财产受损的交通事故后逃逸,也同样没有触及到刑事责任犯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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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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