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银冈律师事务所
关兰华,男,辽宁银冈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铁岭】。现任辽宁省律协九届金融与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铁岭律协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担任中国人寿保险铁岭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铁岭分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近年来,成功代理多起重大、疑难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与好评。擅长交通事故、保险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业务。 秉承“诚以求恒,信以致远”的服务理念,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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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公安机关依法对涉嫌犯罪的人员执行拘留措施之际,必须制作完备的拘留证,并应在马上交付给受拘禁者本人手中。据此,拘留期间的起始日期应以犯罪嫌疑人本人接到并收到拘留证的那一天为准。

刑事拘留期限从公安机关向涉案人员送达《拘留证》并执行拘留措施开始计算。如果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被拘留者,应在拘留后的三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个期限可以延长一天到四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和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到三十天。

刑事拘留的时间,从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并采取拘留措施开始计算。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当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且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根据法律规定,被处以十五日行政拘留的,拘留期从公安机关发布决定书的次日开始计算。如果公安机关是在7月8日发布决定书,那么拘留期将从7月9日开始,一直持续到7月23日结束。这样的规定确保了拘留执行的明确性和及时性。

犯罪嫌疑人的15天拘留期,自公安公布拘留决定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比如,7月1日公安宣布拘留,那么拘留就从7月2日开始生效,到7月16日结束。这期间的计算非常严格,会按照决定公布后的第一天作为起始日,保证拘留时长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