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姜凯文律师,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全国经济犯罪防范与辩护法律服务中心济南中心主任,盈科山东区域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全国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承办了大量国内及涉外疑难案件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兼任山东省电视台法律专家顾问团成员、山东省人民广播电视台《周末说法》等栏目特邀嘉宾、济南市电视台《护航律师团》首批公益律师。 擅长领域 私人、企业法律顾问;刑事犯罪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 近几年承办的部分案件 刑事业务领域: 1、代理艾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公诉建议量刑10年6个月,一审阶段律师介入,经过近1年审理,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无罪意见,检察院撤回起诉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山东滨州) 2、代理阎某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疫情期间涉疫信息),侦查期间律师介入,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通过企业合规,并经逐级层报省检批准,最终检察院决定对其不起诉;(山东济南) 3、代理肖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造成三人死亡的后果,侦查阶段律师介入,检察院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并经法定程序逐级上报,最终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山东济南) 4、代理彭某某因涉嫌诈骗罪(涉案标的300余万),侦查羁押期间律师介入,在被羁押第37天,律师介入的第16天,检察院依法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对彭某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并予以取保候审。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山东潍坊) 5、代理田某涉嫌诈骗罪,侦查羁押期间律师介入,在被羁押第37天,律师介入第11天,最终检察官联席会议依法采纳辩护人意见,对田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并予以释放;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云南普洱) 6、代理郑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税金额200余万元(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侦查阶段律师介入,最终检察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山东济南) 7、代理杜某涉嫌强奸罪,侦查羁押期间律师介入,在羁押第10天,律师介入第7天,成功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最终公安机关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决定撤销案件;(山东日照) 8、代理强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侦查羁押期间律师介入,在羁押第37天,律师介入第9天,检察院依法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对强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后变更强制措施;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山东德州) 9、代理杨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侦查期间律师介入,经公安、检察院多次联席会,最终公安机关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决定撤销案件;(浙江丽水) 10、代理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侦查期间律师介入,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做出不起诉决定;(山东济南) 11、代理崔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介入,经检察院联席会,最终检察机关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做出不起诉决定;(浙江景宁) 12、代理司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涉案金额数百万元),羁押第10天律师介入后,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最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山东德州) 13、代理赵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税金额600余万元(涉案金额7000余万元),一审阶段律师介入,原公诉建议量刑5~6年,经过近一年审理,最终法院采纳辩护律师意见,依法核减并适用缓刑;(江苏扬州) 14、代理周某某涉嫌*****,侦查羁押期间律师介入,检察院依法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并对周某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并予以释放,后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山东德州) 25、代理张某某涉嫌诈骗罪,曾被央视报道“养老诈骗”涉案资金3亿元,二审阶段律师介入,成功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安徽淮南) 16、代理赵某某涉嫌诈骗罪,被指控骗取国家拆迁款50余万元,侦查阶段律师介入,检察院依法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并逐级上报,最终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山东泰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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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开设赌场是一种违法行为,具体的判刑期限会根据案情的严重程度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如果情况比较轻微,可能会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要缴纳一定的罚金。如果情况比较严重,可能会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判刑的轻重主要取决于赌场的规模、参赌的人数以及赌资的额度等因素。

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情节轻重,可能判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量刑主要依据场所的性质、规模、经营时间、参与人数和赌资等因素。根据《刑法》,都要受到刑罚和罚金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刑罚更重。量刑要根据具体案情和证据进行精准裁定。

在刑法中,“提供赌博场所罪”已被更名为“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人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高额罚金。该罪行涵盖了为赌博提供场所、形式、赌具、资金等各种行为。在判定时,需要综合考虑场所的性质、持续时间、参与人数、赌资金额等因素。那些长期提供固定场所并从中获取巨额利润的人,通常会被视为犯罪。

组织或构建具有赌博条件的场所,就构成了“开设赌场罪”。这种犯罪是指为了让他人能够进行赌博活动,特意为之或提供必要的场所。开设赌场的违法行为对社会的不良影响非常大,它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的管理秩序,也极大地冲击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所以,对于任何涉及此类非法行为的人,法律都会严惩不贷。

将“提供场所赌博罪”改为“开设赌场罪”,该罪根据法律法规,有以下情况需要立案追刑责: 1.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 2.赌资累计达5万元; 3.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 4.建赌博网站供他人组织赌,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5.参与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6.为网站招募下级代理接受投注;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