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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拘留多长时间放出来

时间:2025.03.18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849人
律师解析:
针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问题,这需视案件的具体状况及相关法规而定。
通常来说,公安部门在拘留某人后,若判定其有实施逮捕之必要,应于拘留之日起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以供审批。
但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例如涉及跨地区作案、频繁作案或团伙作案等重大嫌疑者,申请审批的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延迟到四天。
此外,如果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申请审批的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
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逮捕申请后,人民检察院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该嫌疑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然而,对于那些仍需进行深入调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嫌疑人,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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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嘉仪律师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聂嘉仪律师,海南大学法律硕士。现为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促贸会/中国国际商会湖南调解中心调解员。曾担任中国交通广播FM90.5《律师在线》栏目嘉宾。 聂嘉仪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及非诉讼业务。曾服务的顾问单位有湖南省高速公路XX局、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等。 自执业以来,聂嘉仪律师一直从事民事、刑事等各类诉讼案件办理,具有丰富的诉讼和仲裁经验。代表性民事典型案件:胡某诉湖南润达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高速公路XX局诉湖南凯旋长潭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湖南省高速百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湖南信远智邦置业有限公司诉王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湖南信远智邦置业有限公司诉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再审一案;湖南金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湖南省高广投资有限公司、湖南高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XX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曾某诉湖南航天远望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谭某诉李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等民事案件。代表性刑事案件:戴某销售假冒伪劣注册商标商品罪、黄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等案件。同时,也为湖南省高速公路XX局多个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作为律师,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服务宗旨,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竭诚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最大程度维护客户利益,深受客户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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