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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不给家属拘留证明书有效吗

时间:2025.03.18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332人
律师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被刑事拘留者的家属若未能收到拘留证明书,这一情况被视为无效应然。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对任何人进行拘留时,都必须向其展示拘留证;
一旦实施拘留,必须立刻将被拘留之人送往看守所关押,且最晚不得超过24小时。
除了在特殊情况下(如因无法联系到被拘留人或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恐怖活动罪等)需要考虑可能造成难以预估影响的事情外,公安机关在完成拘留之后的24小时内,应通知到被拘留人的家属。
一旦上述特殊情况消除,公安机关同样应立即告知被拘留者的家属。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具有严格限制性的强制手段,公安机关有责任依照法律规定的严谨程序和要求来通知家属并提供相关的拘留证明文件。
倘若公安机关未能履行这些合法程序,那么他们的行为就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程序】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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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拘留后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公安机关会以《刑事拘留通知书》的形式,告知某某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通知书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更多>>
聂嘉仪律师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聂嘉仪律师,海南大学法律硕士。现为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促贸会/中国国际商会湖南调解中心调解员。曾担任中国交通广播FM90.5《律师在线》栏目嘉宾。 聂嘉仪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及非诉讼业务。曾服务的顾问单位有湖南省高速公路XX局、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等。 自执业以来,聂嘉仪律师一直从事民事、刑事等各类诉讼案件办理,具有丰富的诉讼和仲裁经验。代表性民事典型案件:胡某诉湖南润达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高速公路XX局诉湖南凯旋长潭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湖南省高速百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湖南信远智邦置业有限公司诉王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湖南信远智邦置业有限公司诉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再审一案;湖南金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湖南省高广投资有限公司、湖南高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XX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曾某诉湖南航天远望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谭某诉李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等民事案件。代表性刑事案件:戴某销售假冒伪劣注册商标商品罪、黄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等案件。同时,也为湖南省高速公路XX局多个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作为律师,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服务宗旨,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竭诚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最大程度维护客户利益,深受客户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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