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企业走向艰难的破产阶段,优先受偿权
债务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妥善的保障。
这种优先受偿权债务主要包含了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以及具有特定
担保的债权等多种范畴。
就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方面,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由
债务人财产在任何时候都能进行清偿。
而针对那些具有特定担保的债权,如
抵押、
质押等,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明确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将对该特定财产拥有优先受偿的权益。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优先受偿权并非毫无限制,其行使亦需遵守一定的条件和规范。
在整个
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规则,以确定并有效实现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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