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股东
出资期限届满却未缴足:
公司破产时,管理人可要求股东缴纳
认缴出资,不受出资期限限制,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不能免除。
若不履行,公司或
债权人可
诉讼要求其担责。
2.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
在
破产程序中视为到期,股东需立即缴纳。
若无力缴纳,债权人申请
追责,法院一般支持。
股东不能因无能力而逃避出资义务。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胡是某公司的股东,公司因
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小朱的出资期限已届满,但还有部分出资未缴足,他称自己无力完成
认缴。小胡的出资期限虽未届满,也表示无力出资。公司管理人要求他们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两人均未履行,公司债权人遂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分析:1、对于小朱,因其出资期限已届满却未缴足出资,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管理人有权要求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且不受出资期限限制,其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不能以无能力为由免除。若小朱不履行,公司或债权人可通过诉讼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2、对于小胡,虽然其出资期限未届满,但在公司破产程序中,该出资会被视为到期,其需立即缴纳。若他实在无力缴纳,债权人申请追究其责任时,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总之,股东不能以无能力为由逃避法定的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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