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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和逮捕的关系是什么

时间:2025.03.18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287人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逮捕均是刑事诉讼法范畴内的强制手段,然而两者之间在实质属性、实施前提以及期限等关键要素上仍存在差异。
所谓刑事拘留,即是指公安部门及人民检察院对于其直接管辖的案件在展开调查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定紧急状况之时,对那些现行的或具有重大潜在罪行的疑犯所采取的暂时剥夺他们人身自由的制约性措施。
刑事拘留的期限通常设定为三天,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天至四天;
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甚至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则可延长至最多三十天。
相较之下,逮捕则是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裁决后,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对那些已有确凿证据证实其犯罪事实且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长期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逮捕的条件远比刑事拘留更为严苛,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并且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尚无法有效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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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嘉仪律师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聂嘉仪律师,海南大学法律硕士。现为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促贸会/中国国际商会湖南调解中心调解员。曾担任中国交通广播FM90.5《律师在线》栏目嘉宾。 聂嘉仪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及非诉讼业务。曾服务的顾问单位有湖南省高速公路XX局、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等。 自执业以来,聂嘉仪律师一直从事民事、刑事等各类诉讼案件办理,具有丰富的诉讼和仲裁经验。代表性民事典型案件:胡某诉湖南润达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高速公路XX局诉湖南凯旋长潭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湖南省高速百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湖南信远智邦置业有限公司诉王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湖南信远智邦置业有限公司诉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再审一案;湖南金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湖南省高广投资有限公司、湖南高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XX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曾某诉湖南航天远望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谭某诉李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等民事案件。代表性刑事案件:戴某销售假冒伪劣注册商标商品罪、黄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等案件。同时,也为湖南省高速公路XX局多个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作为律师,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服务宗旨,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竭诚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最大程度维护客户利益,深受客户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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