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判定销售者是否知晓其销售的是
赃物以构成诈骗罪时,需综合分析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首先,必须考虑销售者对于其所销售之赃物来源是否出现了非正常状况的认知程度。
例如,若赃物的售价过低,远低于市场上的合理价格范围;
又或交易形式过于隐秘,难以查证等现象,均可视为销售者对赃物来源产生疑虑,从而可能构成明知的条件。
其次,即使销售者未有明确了解货物是赃物的事实,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通过种种迹象合理推断出物品的来路并不正当,亦有可能被认定为主观上已经明知。
此外,若销售者在过去的商业活动中曾有类似的销赃行为,或者与
犯罪分子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那么这无疑将加大认定其主观上明知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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