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期间内产生的负债问题,其义务背负之责任需依据实际状况进行明确。
通常情况下,若属
夫妻共同债务范畴,则夫妻应共同承担偿还义务。
例如,夫妻双方经由共同签署协议或其中一方在事发后予以认可等具有共同意志的行为导致的
债务,实体上都应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
再者,若某一方在婚约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亦同样归类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然而,若属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于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而产生的债务,原则上不应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
债权人身为此类债务的
证明人且能证明此笔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生产运营中,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志表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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