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规定,通常情况下,
刑事拘留期限一般为3个自然日,但若存在特殊情形则可适当延长1至4个自然日。
而针对那些流窜
犯罪、屡次犯案及
团伙犯罪等严重嫌疑人,公安机关提请
司法部门进行审查批准的时限可延长至最多30个自然日。
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在
拘留嫌疑人之后,如认为其需进一步
逮捕,应在拘留期结束前的3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在特殊情况下,该申请的审批时限可延长至1至4个自然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最长可达30个自然日。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
批准逮捕申请书后,应在7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嫌疑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此外,如果案件仍需继续侦查,且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则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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