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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雇佣人员是职务侵占罪主体吗

时间:2024.11.11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1026人
律师解析:
简单说那些临时请来帮忙的人,基本上不能算是职务侵占罪里面说的“犯罪分子”。
因为职务侵占罪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里的员工干出来的事儿。
不过如果你只是偶尔帮个忙,和那个单位还没有形成那种长期稳定的、带着上下级关系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话,那你也就很难算得上这回事儿。
但是假如这个临时找来帮忙的人,其实在日常的工作中,被领导授予了一些对公司财产有管理和接触权利的岗位职责,然后他趁机把这些钱财据为己有,那他就有可能会触犯到职务侵占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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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思文律师

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

裴思文律师,法学学士,四级律师。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浙江省著名律师事务所、嘉兴市五星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2012年毕业后进入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尊法崇善、勤思精业,执业以来每年办理各类案件近百起,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等。协助担任多家银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村社区常年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曾被评为海宁市优秀公益律师、海宁市优秀司法所所长助理。欢迎各位来电咨询,律师咨询电话18767306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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