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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洗钱罪判几年刑期

时间:2025.02.17 标签: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辩护 阅读:1384人
律师解析:
借助互联网进行洗钱行为,乃是洗钱犯罪的一种常见手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明确规定:为掩盖、隐匿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所衍生利益的来源与性质,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者,应依法没收实施以上各类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衍生利益,同时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单处罚金或数处罚金
(一)提供用于资金交易的账户;
(二)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等形式;
(三)通过银行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
(四)跨境转移资产;
(五)采用其他方法掩盖、隐匿犯罪所得及其衍生利益的来源与性质。
对于单位犯上述罪行的情况,应对该单位施以罚金惩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述条款进行相应处罚。
洗钱罪的量刑标准会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犯罪涉及金额的大小、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过态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通常而言,若情节轻微,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则可能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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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晨骋律师

江苏和兑律师事务所

顾晨骋律师,任职于江苏和兑律师事务所,该律所坐落在盐城市政府东侧的金融城,是近几年盐城唯一一家实现以盐城为中心,向外辐射发展的律所,目前已成立和兑律所南京分所、响水分所等。2023年7月,律所完成盐城市首家海外律师服务点的设立工作。 顾律师除拥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之外,同时具有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执业资格,目前担任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盐城市国资委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盐城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是极少数掌握多种能力的复合型律师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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