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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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构成要素:首先,犯罪行为人负担着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其次,行为表现形式应该是借贷金额超过了相关法律规定的限定额度或是期限,并且在经过了发卡银行的有效催收后,超过了三个月的时间仍然没有偿还欠款;再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必须是故意为之,也就是说他们明知道自己没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却依然进行大额透支,其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最后,这种行为必须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带来了实际的经济损失。

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指持卡人超过规定额度大量透支或长期拖欠,银行两次催款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如明知无力支付仍大额透支、透支后逃逸等。该行为给银行造成损失,破坏金融环境,影响公共秩序。

恶意透支信用卡构成犯罪的条件包括:1.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和额度内透支信用卡。3.行为人在发卡行两次催收后,三个月内未还清欠款。4.若行为人明知无还款能力仍恶意透支,或挥霍透支资金无法偿还,或透支后逃避催收,即可被认定为恶意透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量刑标准如下:-恶意透支金额在5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为“数额较大”。-恶意透支金额在5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为“数额巨大”。-恶意透支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需要注意的是,恶意透支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限或逾期后,经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才构成犯罪。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行为,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为“数额较大”,超五十万元且未达五百万元为“数额巨大”,超五百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信用卡诈骗罪的判断依据主要是透支金额,一般来说,五万元以上可能会触犯该罪。但在具体判断时,还需要考虑持卡人的还款能力和透支后的表现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