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计算
刑事拘留期限时,我们须明确了解到这并非仅仅基于工作日或自然日进行计算,而是采用持续计算的方式。
在此意义上,
刑事拘留指的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直接负责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倘若面临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
违法犯罪行为人或者涉嫌重大
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剥夺其
人身自由权的强制性手段。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倘若公安机关经过初步调查认定某
被拘留者有必要
逮捕,应于
拘留日内的三天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与审批申请。
然而,若存在特殊情况,延长审查与审批时间至多可延展一日至四日。
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审查与审批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后的七日内,做出
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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