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按照常规操作流程,公安机关在进行
刑事拘留之后,若判定有必要将其转为
逮捕措施,则必须在
拘留期内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由检察机关审核并作出决定。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一期限可适当延长一天到四天。
针对那些经常犯案、
流窜作案或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天。
检察机关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检察机关。
对于那些仍需进一步调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相应的
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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