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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必须多久宣布逮捕

时间:2025.04.03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013人
律师解析:
按照常规操作流程,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拘留之后,若判定有必要将其转为逮捕措施,则必须在拘留期内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由检察机关审核并作出决定。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一期限可适当延长一天到四天。
针对那些经常犯案、流窜作案或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天。
检察机关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检察机关。
对于那些仍需进一步调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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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树山律师

山东瑞翔律师事务所

王树山律师,现执业于山东瑞翔律师事务所。本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目前为止已经执业六年多时间,已经成功办理了100多起各类案件。执业中,始终秉承“勤勉尽责、专业高效”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将律师的专业知识与丰富经验结合起来,本着亲情服务,精益求精,始终把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放在第一位,凭借勤奋敬业的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视委托人的利益为最高执业准则,逐渐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办案风格,为当事人防范、规避风险,提供多渠道、高效率、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案,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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