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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国家赔偿不

时间:2025.04.03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858人
律师解析:
在经历过刑事拘留之后,若最终得以洗清冤屈,或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止,那么当事人完全有资格提出国家赔偿的请求。
刑事拘留本是一项必要的强制性手段,然而其实际执行需严格依循法律规定的条件。
当公安机构或检察部门在未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对某位公民实施了刑事拘留,并且在后续的案件处理过程中,该案被撤回、不起诉或者法院宣判无罪并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时,那么这位受害者便享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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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伟律师

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

孔伟律师,现任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各类法律文书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判断能力以及逻辑分析能力,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现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擅长业务:刑事辩护 ;民商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人身伤害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争议,房地产纠纷,医疗纠纷等诉讼案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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