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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属于三类犯吗

时间:2024.11.11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1426人
律师解析:
挪用资金犯罪并不属于刑事法律范畴中的第三类罪犯之列。
刑法理论中,挪用资金罪被定义为,公司、企业抑或其他组织的员工(即“行为人”),凭借其职位和职务权限之便,私自将所在单位的资金转移至自己的名下用于个人支配或借给他人使用,并且此类行为涉及的金额达到了较大的水平,且持续时间已经超过三个月而没有归还,或者虽然该人并未遵守上述三个月期限的规定,但是挪用的资金仍然达到了较大的数额,并且用于了营利性质的活动,又或者是进行了违法性质的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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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鹏律师

北京中银(兰州)律师事务所

陈鹏,男,法学本科学历,现为北京中银(兰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长期从事各类民商事案件及刑事案件代理工作,先后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分行、×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县文旅局等政府机关和大型国有企业,及某利联化学有限公司等40多家企业提供过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同时参与了多起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传销犯罪等具有影响力的案件的辩护工作,具有丰富的案件办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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