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挪用资金犯罪并不属于
刑事法律范畴中的第三类罪犯之列。
在
刑法理论中,挪用资金罪被定义为,公司、企业抑或其他组织的员工(即“
行为人”),凭借其职位和职务权限之便,私自将所在单位的资金转移至自己的名下用于个人支配或
借给他人使用,并且此类行为涉及的金额达到了较大的水平,且持续时间已经超过三个月而没有归还,或者虽然该人并未遵守上述三个月期限的规定,但是挪用的资金仍然达到了较大的数额,并且用于了营利性质的活动,又或者是进行了
违法性质的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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