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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辩护能否成为寻衅滋事罪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369人
律师解析:
抢劫罪以及寻衅滋事罪乃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类犯罪,原则而言抢劫罪并不能直接转化为寻衅滋事罪进行辩护。
前者乃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意图,通过当面对财产所有者、管理者采取暴力、恐吓及其他侵害性方式,强制夺取其私人或公有财产的犯罪行为
而后者则是基于肆无忌惮的挑畔,随意殴打、侵扰他人,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用财物,甚至于公众场合毫无缘由地闹事,使社会公共秩序遭受严重破坏的违法行为
这两种犯罪在各方面如犯罪构成要素、犯罪主观意图,以及犯罪形式手段等均存在显著区别。
然而针对某些案情复杂且疑点较多的情形,可能会出现两种辩护观点之间的激烈碰撞。
然而,若试图将抢劫罪辩护成寻衅滋事罪,则需具备充足的证据支持和合乎逻辑的法律推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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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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