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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属于抢劫罪的八种情形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352人
律师解析:
关于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入户抢劫”,即犯罪分子侵入他人住宅进行抢劫;
其次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如公交车、地铁等;
再次是针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行为;
还有“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以及“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两种情况;
此外,还包括冒充军警人员进行抢劫、持枪进行抢劫以及抢劫军事用品或在处理自然灾害、紧急救援等活动中使用的物资。
然而,如果没有涉及到以上八种情况中的任何一项,比如在街头对普通行人实施的一般的抢劫行为,且并未导致严重后果,那么就不能被视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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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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