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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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取保候审之决定通常由公安部门予以做出。当涉及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取保候审之期限内已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并无任何违法行为发生,且案件之审理工作已经顺利完成或无需再行采取取保措施之时,公安部门将会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解除对其采取之取保候审措施。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需要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收监执行由负责侦查、起诉、审判的公安机关负责。司法部门作出收监决定后,公安机关会依法将相关人员收监,以确保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维护社会公益和法律权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适用取保候审的主要机构包括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这三大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依据特定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现行的法律条文明确理解,拥有相应权利与义务来决定是否应当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或者被告实行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性措施。

取保候审措施须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当公安机关做出决定对某位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手段时,应立即将相关信息传递给嫌疑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进行执行。若嫌疑人的常住地址位于异地,公安机关则需立即告知该地的公安机关,并委派其指派当地的派出所来执行取保候审措施。在某些情况下,办案部门也可能会提供必要的协助以确保取保候审措施得以顺利执行。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条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这一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