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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没有违约金可以吗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132人
律师解析:
凡涉及订立合同时所产生之违约金以及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事,各当事方皆得以自行协商确定。
这表示,倘若某人在签署借据时仅选择了指出其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却未提及因违约行为所须负担的违约金数额,那么同等情况下,可能也就无需按照法律规定或是先前约定来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反之,若在借据中明确列出了违约金条款,且约定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程度债权人有权请求相关司法机构或仲裁委员会予以提升;
相反地,如果违约金数额超出实际损失的范围较多,债务人同样可向有关机构提出合理化降低金额的诉讼申请。
不论此类条款是否得到事先的明确规定,违约方在付出违约金后,仍需全然依约履行债务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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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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