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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超过诉讼时效吗法院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046人
律师解析:
在我泱泱大国的法制蓝图里,诉讼时效这个概念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规定,即在固定时限内,权益持有者可向国家司法机关依法主张自己的民事权益。
一旦时间飞逝,权益持有者便失去了借助国家司法权力迫使义务方履约的法定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若诉讼时效期满,则义务方可援引该条款进行抗辩,即当债权人未能在法定有效期间行使请求权,那么在此之后,债务人将有权拒绝履行债务责任。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最后的六个月法定期间内,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中所列举的阻碍因素,使得债权人无法合法行使请求权,被称为“诉讼时效中止”。
待阻碍原因解除后,诉讼时效将会重新起算,为期六个月。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也对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做出明确规定。
当债权人在有效期内向债务人提出履约要求,对方同意履行;
或是债权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亦或是出现着与此等行为具有同样法律效应的其他情形,都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范畴。
请注意,一旦发生“中断”,诉讼时效将会重新计时。
综合以上各项因素分析,虽然手中握有借条,但是倘若债权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未曾行使相应请求权,并无中止或“中断”现象存在的话,那么超过法定时效,债权人就将丧失通过国家司法机关迫使债务人履行责任的途径。
但是如若中间出现过中止或“中断”等状况,诉讼时效则会重新起算,债权人或许还有可能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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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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