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醉驾精选解答 > 醉酒驾驶致人轻伤一级谅解怎么判

醉酒驾驶致人轻伤一级谅解怎么判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1458人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法规明确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是典型的犯罪行为,被命名为“危险驾驶罪”。
若因此类行为导致无辜者遭受轻伤一级的身体损害,尽管法律并未对这种特殊情况下的量刑标准做出明确规定,但是我们可以依据该法条中针对普通危险驾驶罪的一般性规定进行合理推断。
通常来说,醉酒驾驶本身便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而所引发的轻伤后果则有可能成为加重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
倘若被告方能够得到受害者的谅解,那么这将被视为其悔过自新的积极表现,法院在裁决过程中将会全面权衡各方面的因素,其中包括被告方的认罪态度、赔偿情况以及受害者是否给予谅解等多重因素。
然则,最终的判决结果仍需根据实际发生的案件情节及其相关证据,由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独立作出公正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咨询该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