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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债务人可以联系其他人吗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371人
律师解析:
当面临债务人身处失联状态,而导致债权人逾期未能收回款项或者与其关联的从属权利不能取得有效保证时,债权人有权利向该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债务人去行使其对相对方的相关权力。
这也就意味着,倘若债权人遭遇此类情况,是完全有权向该人民法院递交代位权申请的,这样既能确保自身的到期应收款得以有效保护。
同时,债权人所能够行使的代位权的范围,也仅限于其自身的到期应收款项;
而由代位行使这部份权利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则应由债务人自行承担。
在此过程中,相对方对于债务人的抗辩理由,同样可以向债权人进行主张。
因此,债权人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法律手段,即行使代位权,来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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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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