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法律规定,无论
行为人对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的认知程度如何,只要存在私自为其他人员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关键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便利服务,并且
情节严重者,都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承担
罚金的
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人所协助的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涉及的资金流动高达250万元,而他从中获取的利润则达到了5千元。
鉴于该案件的资金流动规模较大,以及被告人从中获得的利润较高,因此可以初步判断这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
据此,根据上述法律条款,被告人很可能会受到
刑事追责,并承受相应的
刑事处罚。
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仍需综合考虑所有与此案有关的事实和
证据,其中包括被告人的主观恶性、
犯罪的具体细节、是否存在
自首或
立功等方面的表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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