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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拘留判刑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419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明确规定,对于以群伙方式实施斗殴犯罪行为的首要分子以及其他积极参与者,若其行为严重程度达到特定标准,如屡次进行该类聚众斗殴、涉案人数众多且规模浩大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于公共场合或者交通要塞进行斗殴从而引发社会治安极度混乱、甚至携带武器进行斗殴等状况,应依照法律法规予以惩治,处以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倘若这些人员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导致他人遭受严重身体损害乃致死亡,还须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即故意伤害罪)或第二百三十二条(即故意杀人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由此可见,若有人由于涉嫌聚众斗殴行为而导致被刑事拘留,那么在实际情况较为严重的情况下,其很有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的惩罚。
具体的刑罚期限需依据案件的详尽事实情况进行判断,涉及到的关键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斗殴事件发生的次数、规模大小、社会危害性,以及造成的各种后果等。
然而,倘若违法情节略显轻微,也有可能只受到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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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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