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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捕和逮捕能取保候审

时间:2024.09.02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910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刑法诉讼程序》中的第67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范畴应当满足以下三种情况之一者:
(1)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实施附加刑等时;
(2)面临有可能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及更为严重罪行,并且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的情况下;
(3)对于那些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只要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同样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进行处理。
因此,无论是已被拘留还是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他们符合上述任一条件,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就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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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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