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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取保候审车辆能卖

时间:2024.09.02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903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明确之规定,获准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循各项规定,其中包括严禁销毁、伪造证据以及禁止相互串供等等。
当涉及到醉驾案的取保候审阶段时,若涉案车辆被视为证据或与案件存在关联性,则原则上应禁止擅自进行处置,如出售等行为。
然而,若涉案车辆并非案件证据,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那么在一般情况下是允许进行出售的,但需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同时也有可能需要遵守执行机关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所附加的其他规定。
倘若违反上述取保候审规定,将有可能导致保证金被没收,甚至可能面临重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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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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