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商店内进行
暴力行径未必会构成入室
抢劫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详细规定,所谓入室抢劫,即是未经允许擅自侵入他人居所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抢劫活动。
然而,作为商业机构的商店,通常被法律认定为公共场合,而非私人住所。
若
行凶事件是在这类公共场合发生,那么便无法满足“
入户抢劫”的严格定义条件。
因此,除却存在其他特殊情形导致行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法益侵犯程度之外,仅仅在商店内进行暴力行径本身并不足以构成入室抢劫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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