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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自诉人可否称为原告

时间:2024.08.2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02人
律师解析:
侵占罪为民事案件之一,自诉人有权选择向人民法院发起诉讼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例如第2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拥有进行调解的权力与职责。
而在判决下达前,自诉人可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或撤销自诉请求。
换言之,自诉人在法律层面享有原告的身份特征,因而得以行使当事人应有的诉讼、调解、和解或撤销诉讼等系列权利。
因而,我们便可称侵占罪的自诉人为原告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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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雪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瑞雪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心理咨询师。执业期间不仅成功办理了大量的建设工程案件,同时承办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案资金上百亿的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等多类型刑事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取保候审、缓刑、二审改判等成功案例经验。 担任于特大型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顾问。已为几十余家公司解决了其在公司股权、债权债务及相关领域的法律纠纷。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案件、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公司股权纠纷、劳动纠纷处理、企业风险防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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